壁厚不均
不锈钢管壁厚不可能各处相同,在其横截面及纵向管体上客观存在壁厚不等现象,即壁厚不均。为了控制这种不均匀性,在有的不锈钢管标准中规定了壁厚不均的允许指标,一般规定不超过壁厚公差的 80%(经供需双方协商后执行)。
椭圆度
在圆形不锈钢管的横截面上存在着外径不等的现象,即存在着不一定互相垂直的外径,则大外径与小外径之差即为椭圆度(或不圆度)。为了控制椭圆度,有的不锈钢管标准中规定了椭圆度的允许指标,一般规定为不超过外径公差的 80%(经供需双方协商后执行)。
弯曲度
不锈钢钢管在长度方向上呈曲线状,用数字表示出其曲线度即叫弯曲度。标准中规定的弯曲度一般分为如下两种:
A、局部弯曲度:用一米长直尺靠量在不锈钢管的醉大弯曲处,测其弦高(mm),即为局部弯曲度数值,其单位为mm/m ,表示方法如2.5mm/m。此种方法也适用于管端部弯曲度。
B、全长总弯曲度:用一根细绳,从管的两端拉紧,测量不锈钢管弯曲处醉大弦高(mm),然后换算成长度( 以米计)的百分数,即为不锈钢管长度方向的全长弯曲度。
例如:不锈钢管长度为8m,测得弦高30mm,则该不锈钢管全长弯曲度应为: 0.03÷8m×100%=0.375%
尺寸超差
尺寸超差或叫尺寸超出标准的允许偏差。此处的"尺寸"主要指不锈钢管的外径和壁厚。通常有人把尺寸超差习惯叫 "公差出格",这种把偏差和公差等同起来的叫法是不严密的,应叫"偏差出格 " 。此处的偏差可能是"正"的,也可能是 " 负 "的,很少在同一批不锈钢管中出现"正、负 " 偏差均出格的现象。
公称尺寸和实际尺寸:
A、公称尺寸:是标准中规定的名义尺寸,是用户和生产企业希望得到的理想尺寸,也是合同中注明的订货尺寸。
B、实际尺寸:是生产过程中所得到的实际尺寸,该尺寸往往大于或小于公称尺寸。这种大于或小于公称尺寸的现象称为偏差。
偏差和公差
A、偏差:在生产过程中,由于实际尺寸难于达到公称尺寸要求,即往往大于或小于公称尺寸,所以标准中规定了实际尺寸与公称尺寸之间允许有一差值。差值为正值的叫正偏差,差值为负值的叫负偏差。
B、公差:标准中规定的正、负偏差值决对值之和叫做公差,亦叫"公差带" 。
偏差是有方向性的,即以"正"或" 负"表示;公差是没有方向性的,因此,把偏差值称为" 正公差 "或"负公差"的叫法是错误的。
交货长度
交货长度又称用户要求长度或合同长度。标准中对交货长度有以下几种规定:
A、通常长度(又称非定尺长度):凡长度在标准规定的长度范围内而且无固定长度要求的,均称为通常长度。例如结构管标准规定:热轧 (挤压、扩)不锈钢管3000mm~ 12000mm; 冷拔(轧)不锈钢管2000mmm ~ 10500mm。
B、定尺长度:定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,是合同中要求的某一固定长度尺寸。但实际操作中都切出决对定尺长度是不大可能的,因此标准中对定尺长度规定了允许的正偏差值。
结构不锈钢管标准为:
生产定尺长度不锈钢管比通常长度不锈钢管的成材率下降幅度较大,生产企业提出加价要求是合理的。加价幅度各企业不尽一致,一般为基价基础上加价10%左右。
A、倍尺长度:倍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,合同中应注明单倍尺长度及构成总长度的倍数(例如3000mm ×3,即3000mm的3倍数,总长为 9000mm)。实际操作中,应在总长度的基础上加上允许正偏差20mm,再加上每个单倍尺长度应留切口余量。以结构不锈管为例,规定留切口余量:外径≤159mm 为 5~10mm;外径>159mm 为 10 ~15mm。
若标准中无倍尺长度偏差及切割余量规定时,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。倍长尺度同定尺长度一样,会给生产企业带来成材率大幅度降低,因此生产企业提出加价是合理的,其加价幅度同定尺长度加价幅度基本相同。
B、范围长度:范围长度在通常长度范围内,当用户要求其中某一固定范围长度时,需在合同中注明。
例如:通常长度为3000~12000mm,而范围定尺长度为6000 ~8000mm或8000~10000mm 。
可见,范围长度比定尺和倍尺长度要求宽松,但比通常长度加严很多,也会给生产企业带来成材率的降低。因此生产企业提出加价是有道理的,其加价幅度一般在基价上加价4%左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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